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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航

作者:点击:1249 发布时间:2021-05-13

什么是走航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省联合批准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DB31/T 310002-2021。《规范》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试剂或材料、仪器和设备、监测方法、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要求。明确了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目前尚无针对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地方标准或规范,《规范》为针对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标准文件。《规范》对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工作的全流程进行了要求,兼顾市场上现有走航设备的技术原理,未限定离子源和质量分析器的类型。《规范》充分考虑了监测执法需求,对走航结果记录提出了明确要求:符合监测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内容和需求,在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实施步骤方面,规范走航监测工作开展,有助规范化开展检测执法、业务化监测和科研工作。《规范》充分考虑了现有技术特点和管理的需求,附录中制定了两个物质组分表,一个是必测组分,其组分较少,说明是充分考虑了现有各走航设备的监测能力,且是日常工作中较为关注的污染物,另一个为29种选测组分,通过物质组分可以看出,兼顾了光化学活性较强、恶臭异味和有毒有害的物质,充分考虑了管理的需求。

作为国内乃至国外VOCs走航技术规范,《规范》明确了走航监测的概念:利用车载式快速监测设备在行进中连续自动监测,结合定点监测,对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基于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污染物空间连续分布。这里明确了要求“连续自动监测”,同时需要“显示沿行进路线污染物空间连续分布”,这就要求快速监测设备能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且能够测出污染物组分及浓度信息,不再是实验室或便携式设备实现车载后的移动定点监测。

《规范》在走航仪器设备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包含质谱仪、车载式大气采样系统、气体稀释系统、工控机、供电设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地图、气象监控系统等设备,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一些低端监测技术,避免了数据不准、灵敏度低、监测因子不全的问题,也要求供电设备电量应至少满足走航监测设备连续运行4 h以上,适应现场环境要求。

《规范》提出:按照规划路线开展走航监测,必要情况下可对路线进行适当调整。走航监测速度应满足每25 35 m 可得到一组有效监测数据。按这个要求,按20公里每小时的走航速度来计算,则每组监测数据时间间隔需在6秒内,这也就意味着走航监测必须采用快速单质谱法进行监测分析,若用实验室色谱质谱联用法则无法满足走航速度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中多次强调了监测结果的呈现,如:7.3.3 记录监测点位TVOC 或特别关注的污染物浓度值,以及对应监测时间、GPS 坐标、所处道路位置、污染物组分、气象特征等信息;8.3.4走航监测完成后绘制走航路径上的所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或单项、多项VOCs 污染物浓度分布图,污染物浓度高低由颜色区分。从这些要求中可以看出,走航结果至少需包含四要素:时间—地点—浓度—组分。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省联合批准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DB31/T 310002-2021。《规范》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试剂或材料、仪器和设备、监测方法、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要求。明确了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目前尚无针对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地方标准或规范,《规范》为针对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标准文件。《规范》对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工作的全流程进行了要求,兼顾市场上现有走航设备的技术原理,未限定离子源和质量分析器的类型。《规范》充分考虑了监测执法需求,对走航结果记录提出了明确要求:符合监测部门、执法部门的工作内容和需求,在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实施步骤方面,规范走航监测工作开展,有助规范化开展检测执法、业务化监测和科研工作。《规范》充分考虑了现有技术特点和管理的需求,附录中制定了两个物质组分表,一个是必测组分,其组分较少,说明是充分考虑了现有各走航设备的监测能力,且是日常工作中较为关注的污染物,另一个为29种选测组分,通过物质组分可以看出,兼顾了光化学活性较强、恶臭异味和有毒有害的物质,充分考虑了管理的需求。

作为国内乃至国外VOCs走航技术规范,《规范》明确了走航监测的概念:利用车载式快速监测设备在行进中连续自动监测,结合定点监测,对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基于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污染物空间连续分布。这里明确了要求“连续自动监测”,同时需要“显示沿行进路线污染物空间连续分布”,这就要求快速监测设备能够实现实时在线监测且能够测出污染物组分及浓度信息,不再是实验室或便携式设备实现车载后的移动定点监测。

《规范》在走航仪器设备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包含质谱仪、车载式大气采样系统、气体稀释系统、工控机、供电设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地图、气象监控系统等设备,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一些低端监测技术,避免了数据不准、灵敏度低、监测因子不全的问题,也要求供电设备电量应至少满足走航监测设备连续运行4 h以上,适应现场环境要求。

《规范》提出:按照规划路线开展走航监测,必要情况下可对路线进行适当调整。走航监测速度应满足每25 35 m 可得到一组有效监测数据。按这个要求,按20公里每小时的走航速度来计算,则每组监测数据时间间隔需在6秒内,这也就意味着走航监测必须采用快速单质谱法进行监测分析,若用实验室色谱质谱联用法则无法满足走航速度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中多次强调了监测结果的呈现,如:7.3.3 记录监测点位TVOC 或特别关注的污染物浓度值,以及对应监测时间、GPS 坐标、所处道路位置、污染物组分、气象特征等信息;8.3.4走航监测完成后绘制走航路径上的所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总浓度或单项、多项VOCs 污染物浓度分布图,污染物浓度高低由颜色区分。从这些要求中可以看出,走航结果至少需包含四要素:时间—地点—浓度—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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