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无排污许可证产生固体废物”作为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针对“违法排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将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规定为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要求承担法律责任;针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规定。作为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利用、处置单位的责任人员,了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风险,掌握风险防范方法和措施,就显得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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