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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中“总量”太低无法验收怎么办?

作者:点击:1525 发布时间:2021-09-10

环评中总量太低无法验收怎么办?验收必须执行环评及其批复中的标准吗?

1、环评中总量太低,验收怎么办?

问题:现在很多环境监测涉及总量控制这个概念。首先环评为了审批通过,把总量写得很低,然后验收的时候,已经达到排放标准了,就是因为总量很低,可以说低到以二分一检出限计算也会超几倍,如果不满足总量,验收不通过,如果满足总量,实际是不可行,就会导致第三方实验室出现修改的情况。请问这个总量设置是不是合理?

答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应对环评文件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存在问题的相应罚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不予批准。污染物总量指标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一部分内容,建设单位理应为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内容负责。建设单位不能为了项目容易通过环评审批而不切实际地压低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验收请依据环评及批复,还有所属行业的验收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以及《建设项竣工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或《建设项竣工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

2、验收必须执行环评及其批复中的标准吗?

问题:某项目主要从事丝印(环评分析丝印废气是无组织排放),原环评是20106月通过审批的,2016年企业通过一期验收(只上了部分丝印机,当时验收废气是收集高排),现在企业准备上剩余部分丝印机进行二次验收(本次验收,废气为活性炭吸附),由于和环评时间相隔太久,现行执行标准也发生变化,而且废气由环评的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活性炭处理,请问,这种情况该以环评标准去验收还是现行环保标准去验收?

答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

3、这种情况直接验收还是上设施满足现行要求后验收?

问题:现有2016年的环评及批复,建设内容为新型触控显示一体化模组项目,其中涉及VOCs工序有点胶贴合、点胶、烘烤固化等,产生的VOCs评价为经收集后高空排放,现在建设项目已建成准备投产,请问,在竣工验收时,是先按照原有环评及批复内容进行自主监测验收,再按照现行政策提升配套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还是按照现行政策先上配套VOCs废气治理设施再开展自主监测验收呢?

答复:现行政策对VOC废气治理设施有更高要求的,可以按照现行政策先上设施再开展自主验收监测。

 

 

提醒企业:对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也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如果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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