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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点击:1491 发布时间:2019-10-25

 8月19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会议指出,制定《办法》是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实践探索,也是环评管理特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对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取消环评资质前置行政许可,绝不意味着不要管理或放松管理,必须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实施分类管理和处罚。《办法》出台后,要组织通报一批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编制单位,形成一批环评信用记分,查处一批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的环评违法行为。配合《办法》出台,要同步开展政策解读,同步发布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同步启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系统,为《办法》贯彻落实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和舆论氛围,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以及环评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提升。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在加强“三线一单”宏观管控、推进项目环评全覆盖监管、优化服务提升建设单位获得感等方面,开展法律、制度创新的前瞻性研究,不断增强环评制度的效力和活力。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赵英民、刘华,中央纪委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吴海英,副部长庄国泰出席会议。

       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部机关各部门、有关部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19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发布公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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